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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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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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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12日

 

 

 

 

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和改善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助力营口全面振兴新突破,根据《关于印发〈2023年辽宁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辽工改小组办发〔2023〕1号)、《关于印发〈营口市加强全流程审批管理助推项目建设攻坚突破实施方案〉的通知》(营工改小组办发〔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包含从项目策划生成、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市政公用设施接入的全过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员无偿为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办理审批服务,提供申报辅导、协调推进、帮办代办等各类服务的总称。

帮办,是指在接受建设单位咨询、协助准备齐全材料后,帮办员带领建设单位到相关窗口办理业务,协调解决项目在审批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代办,是指建设单位在准备齐全材料、完成材料交接手续并签订委托代办协议后,由代办员全程代替办理业务。

第三条 帮办代办服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委托、免费服务。项目单位按需自愿申请帮办代办服务,签订委托协议或通过网上在线委托后,由帮办代办员帮办或代办相关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项目单位缴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帮办代办服务。

(二)合法高效、优质服务。帮办代办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制度。对委托方提交的一切材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禁止在服务过程中“吃、拿、卡、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委托范围内,保障项目单位合法权益,协调相关部门合理安排审批时序,提供优质高效的帮办代办服务。

(三)统一协作、联动服务。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事项、分环节、分阶段为项目单位提供部门或全程帮办代办服务,充分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各开发区(园区)、自贸区管理机构建立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的帮办代办服务网络,为项目单位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指导、协调、帮办代办等服务。

第四条 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各开发区(园区)、自贸区管理机构建立常态化、机动性帮办代办队伍,规范设立帮办代办窗口或帮办代办中心,选配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人员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帮办代办员,负责帮办代办服务的业务咨询、委托受理、无偿代办以及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络。

第五条  帮办代办服务形式:

(一)咨询。根据项目单位实际需要,提供政策解答、事项申报等各类咨询服务。

(二)指导。根据项目单位实际需要,提供申报材料准备、审批程序规划、申报进度计划等各类指导服务。

(三)协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帮助项目单位联系有关审批部门,召集相关会议,协调推进审批事项办理。

(四)帮办代办。受项目单位委托,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帮办代办员职责:

(一)为项目单位提供涉及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申报的各类政策、改革举措和相关业务咨询。

(二)协助项目单位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协助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开展并联审批辅导。

(三)协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提供审批服务事项申报材料清单、需填报的表单,帮助填报各类纸质及网上报批材料和相关表单。

(四)项目申报中涉及跨审批层级事项的资料的流转。

(五)跟踪、协调审批进程,及时掌握帮办代办事项的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积极协调解决审批中出现的问题。

(六)建立帮办代办项目工作台账,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并对帮办代办中知悉所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七)做好帮办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归整、保管和移交工作。

(八)服从帮办代办服务工作安排和帮办代办窗口或帮办代办中心人员管理,增强服务本领,做到廉洁自律,认真完成帮办代办窗口或帮办代办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帮办代办委托人职责: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做好与帮办代办员的对接工作,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帮办代办员。

(二)提供项目申报进度计划,便于帮办代办员提前提供服务和建立帮办代办档案和台账。

(三)提供准确、真实的投资项目信息、申报相关材料,按照审批服务职能部门的要求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申报材料。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与项目相关的各类费用。

(五)审批过程中按规定需项目单位相关人员到场的,应及时派员到场。

(六)对项目及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负责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责任主体的沟通联络。

第八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开发区(园区)、自贸区管理部门职责:

(一)规范设立帮办代办窗口或帮办代办中心,组建本辖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员队伍,根据项目服务需求调整队伍人数,确保项目帮办代办员队伍相对稳定。

(二)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员培训,加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操作规范等方面的业务辅导。

(三)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员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工作管理。

第九条 帮办代办窗口或帮办代办中心职责:

(一)分类管理帮办代办员,建立帮办员库、代办员库、帮办代办员库,并予以公示。

(二)为项目单位及时配备帮办代办员,跟踪了解帮办代办服务情况,协调解决帮办代办员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各审批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并联审批、联合审批,加强协同联动,及时解决项目单位在申报中遇到的问题,最大程度提升审批效能,加快审批进度。

(二)按照时间节点向帮办代办员反馈审批进度情况,及时发现申请材料中的问题并进行反馈。

 

第三章 服务流程

第十一条 帮办代办服务工作流程包括咨询对接、受理申请、跟踪服务、材料流转、办结送达、事后评价、资料归档7个环节。

第十二条 咨询对接。帮办代办员通过主动对接项目单位、接受与帮办代办工作有关的咨询,详细介绍帮办代办服务原则、内容、方式和流程,对符合帮办代办的项目,引导项目单位选择帮办代办服务。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帮办代办窗口、帮办代办中心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受理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向其明确需要帮办代办的事项范围,对符合帮办代办条件的项目,引导项目单位提交《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申请表》。

帮办代办窗口、综合窗口、帮办代办中心首席代表或负责人评估分析项目涉及办理事项与流程。对于确认受理的项目,与项目单位签订《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委托协议》,确定委托帮办代办内容,明确双方职责,并指定双方联系人;对于不予受理的项目,需向项目单位说明清楚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四条 跟踪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员负责开展全程跟踪、帮办代办服务。帮办过程中,帮办员要协助项目准备齐全材料后,指引其到综合窗口提交材料,协调受理中遇到的问题,并跟进后续审批进展,及时跟项目单位联系沟通;代办过程中,代办员负责线上或线下提交审批事项所需材料,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供审批事项所需材料,积极配合代办员工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员在服务过程中,要填写好《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工作登记表》。

第十五条 材料流转。代办员接收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后,开展形式预审,及时联系协调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并将申报材料转交具体职能部门,开展并联审批。

第十六条 办结送达。审批完成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员应及时将所有项目审批的手续(结果)及时送达给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事后评价。帮办代办服务结束后,邀请项目单位对帮办代办员及窗口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反馈。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对于服务过程中的表单、资料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员要及时进行归档。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十九条 帮办代办事项涉及市、县(区)两级审批权限的,由项目所在地所属辖区的帮办代办员办理;属于上级权限的,协调上级综合窗口人员办理;营口市权限范围外的事项,按对口原则协调有关单位办理。

第二十条 涉及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申办事项,帮办代办员应提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牵头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召开项目全流程或审批阶段的“并联审批业务协调会”、“项目碰头会”、“联审联办会”或“现场办公会”,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代办过程中,出现导致代办服务无法进行的,帮办代办窗口或帮办代办中心负责人经书面告知项目单位理由后,有权中止委托协议,委托人在《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中止单》上签字确认中止代办服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委托方承担。情况包含但不限于:

(一)项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或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

(二)委托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且不能补正,或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

(三)委托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审批职能部门需审核的法定材料,或经代办员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拒不履行委托协议约定职责行为;

(四)委托方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各类规费;

(五)委托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主动提出中止帮办代办委托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协议中止原因消除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续办委托书》,继续开展代办服务。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办事项办结,受托方根据委托方要求,及时送达相关证照文件,经委托方签收确认完成结果交付,双方签订《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办结单》后,委托协议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定期开展帮办代办项目回访工作,召开项目单位座谈会,听取项目单位对帮办代办服务的意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帮办代办服务工作机制。对于帮办代办服务工作的投诉举报,涉及业务问题的,反馈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廉政和作风问题的,上报纪委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

附件1: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申请表.docx

附件2: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委托协议.docx

附件3: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工作登记表.docx

附件4: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中止单.docx

附件5: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续办委托书.docx

附件6: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办结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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