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设施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维修资金维修,什么情况可以使用物业费维修。
1. 物业费列支范围
主要用于日常养护项目,具体包括:消防设施日常巡查、检测与常规保养维护;灭火器药剂更换、定期检测;消防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及设施标识标牌维护;单次500元以下的消防设施小额维修;年度消防设施专业检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日常维护项目。
2. 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主要用于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具体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维修或更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维修、水泵大修或更换;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整体或主要部件更换;防烟排烟系统风机维修或更换;防火分隔设施大修、消防电梯主要部件更换;消防电源与配电系统主要设备更换;消防水池、水箱大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大修、更新和改造项目。
二、公共收益的产生、使用及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可以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所得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经营所得应当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确需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占用费以及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用途等,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者出租。
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应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账目,并接受业主的监督。扣除管理成本后的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