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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控系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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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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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市住建局起草了《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控系统管理实施意见》,现以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控系统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推进检测监管工作数字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确保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依据住建部下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57号令)、《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全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要点》(辽住建科〔2023〕1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借鉴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辽政发〔2023〕4号)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决定在我市建立《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监控系统”),并利用该系统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采用检测监控系统即时核查试验检测机构资质信息与人员岗位证书信息及信用信息,防范无资质检测、超资质范围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采用唯一性标识图像识别技术,确保试块无法替换;检测取送样及见证工作必须进行拍照、定位上传,对取送检样品及见证全过程监管,确保检验样品的真实性。

(三)检测机构管理软件必须具备实时自动向检测监控系统平台传输检测数据功能,检测监控系统实时进行存储,避免检测数据随意更改。

(四)采用视频监控和破型抓拍技术,对力学试验过程进行可视化监管,保证检测过程真实性。

(五)检测监控系统给各检测机构统一下发报告二维码防伪标识,每份检测报告均有防伪标识,检测报告可随时扫码查询,真实受控。

(六)检测监控系统接口必须保证桩基检测等其他软件能够对接,可以实时传输检测数据,确保桩基检测等检测工作纳入监管范畴。

(七)完成《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借鉴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辽政发〔2023〕4号)中政府职能转变领域的“工程质量检测智慧监管”的实施内容,即:“通过“互联网+物联网”、人脸识别、二维码植入加密等技术手段,追踪涉及结构安全、保温等材料样品从取样到报告出具的整个流程。应用电子围栏技术,控制取样、制样、见证等环节,确保在施工现场指定范围内完成。建立主体结构检测、地基基础检测数据上传监管平台渠道,检测数据即时上传监管平台。积极推进检测业务可定制、检测流程可追溯、检测报告全受控、以及预警提示智能化、监督监管线上查”,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水平。

二、实施要求

(一)充分发挥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作用

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控系统,采用网络传输方式,采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设备、从业人员、检测数据及报告、见证取样及检测全过程影像追溯等数据信息,并运用大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功能、检测机构及工程项目检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和预警,为工程检测行业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检测监控系统采取分步运行模式:检测监控系统数据上传接口免费开放,检测机构应逐步完成与检测监控系统对接工作,市级检测监控系统于2023年5月10日前正式启用,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9日为市区内检测机构的检测系统与市检测监控系统对接及调试期,各检测机构应按照检测监控系统的上传数据标准、远程视频硬件要求完成相关调试和改造工作。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可依托市检测监控系统,使用分配的账号与权限,对本辖区内的工程检测行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检测监控系统应于2023年6月1日前正式启动,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31日为各检测机构的检测系统与检测监控系统对接调试期。并于近期将对检测监控系统的应用组织培训工作。

(二)加强见证取样送检过程信息化管理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书面授权确定项目见证人员,施工单位应书面授权确定项目取样人员。见证、取样人员登录检测监控系统,按要求上传授权书且进行实名认证登记后方可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样工作。为确保建筑材料、制品、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杜绝见证取样虚假行为,工程项目应对取样送检试件植入、绑定、粘贴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并按照数据上传要求将试件信息、人员信息、人脸识别验证照片、见证取样地理位置信息及相关过程影像资料及时上传至检测监控系统,保证试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质量检测试验信息化现场管理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管理系统,检测管理系统应覆盖所有检测项目和检测流程,要实现对钢筋原材料及连接件、混凝土试块等力学性能试验的数据曲线自动采集并且及时上传至检测监控系统。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带有检测监控系统统一下发的报告二维码防伪标识,否则检测报告无效。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试件收样,并通过扫描试件二维码唯一性标识采集试件信息,不得修改试件信息,对试件或二维码唯一性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试件。检测机构未纳入检测监控系统而出具的检测报告、非建设单位为委托单位的检测报告,一律视为无效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三、监管与运行维护

(一)实施检测工作常态化监督管理。市城建中心会同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园区)住建部门依托检测监控系统,对检测机构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方的检测工作开实施常态化监督管理。

(二)建立检测工作高质量服务机制。市城建中心应跟踪评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控系统服务质量,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园区)住建部门应及时向市城建中心反馈系统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市城建中心请示市住建局予以协调解决。

(三)推进检测系统持续性运营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控系统运营商湖南建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依照相关技术服务协议,持续开展营口地区检测监控系统的开发、安装、调试、培训、维护升级、费用支出等具体工作,配合市住建局及城建中心解决相关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检测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控系统工作细则》(见附件)明确的职责分工予以实施。

(二)提升检测水平。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检测相关单位要加大对见证员、送试员、检测员、监督员的培训力度,经常性开展培训考核,不断提升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三)强化责任追究。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属地原则和相关条款对在见证取样送检和质量检测过程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实施严厉查处并予以通报。

(四)做好宣传推广。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工程质量检测政策法规和智慧监管经验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平台,积极推广工程质量检测智慧监管成功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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