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小型社会投资项目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营工改小组办发〔20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营口市小型社会投资项目认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9日
营口市小型社会投资项目认定工作规则
为规范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强化项目管理综合协同,提升项目全流程审批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营工改小组办发〔202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认定工作规则。
一、项目定义
小型社会投资项目是指社会投资建设,建筑高度24米以下、地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地下不超过1层且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等项目。
采用钢结构、现浇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不位于文物保护、建控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机要单位和名木古树30米范围内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确定的环境敏感区;周边2000米范围内无化工厂、加油站、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等建构筑物等;市政管网配套健全,管线接入不需要破坏城市主、次干道车行道或快速路(具体认定标准见《实施意见》附件1)。
二、职责分工
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认定,采取申请人承诺、综合窗口确定、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无需申请人提交任何申请材料。
(一)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认定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负责,依托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 统一开展。涉及确需职能部门复核确认的,综合窗口可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后台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二)市县两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文旅广电、综合执法、水利、气象等部门及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对综合窗口认定的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综合窗口咨询的,依托工程审批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答复。
(三)市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审批系统项目认定功能建设、日常运转技术保障。
(四)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园区)、自贸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本区域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认定实施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各类问题,跟踪推进《实施意见》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落地。
三、认定流程
(一)项目认定申请
申请人通过“辽宁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后,进行统一身份认证登录,进入营口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专栏,即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选择“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类型时,系统将自动提示申请人需联系综合窗口进行项目认定。
(二)综合窗口认定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在工程审批系统后台输入项目代码,自动校验并获取项目信息填入《小型社会投资项目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申请人补充《认定申请表》其余内容并作出相关承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后台将《认定申请表》发送有关部门征询意见,在 0.5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汇总认定。
(三)部门协助认定
各有关部门收到综合窗口项目认定征询意见后,结合各自职能,根据我市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定义、标准和申请人填写的内容,判断申请人申报项目是否属于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各有关部门须在3个小时内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
(四)认定意见反馈
符合条件的,综合窗口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将认定意见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即可按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服务流程申请办理相关事项。不符合条件的,综合窗口在将认定意见反馈给申请人的同时,须提醒申请人按对应的项目类型另行申报。
(五)加强后续监管
综合窗口在综合受理事项申请材料时,针对前期认定为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须进一步核实申请人申请项目认定时填写的信息,如信息与申请材料反映的信息不一致且超出小型社会投资项目范围的,对事项申请不予受理,同时引导申请人按对应的项目类型另行申报。
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业务或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时,针对前期认定为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须根据事项申请材料或监管实际情况进一步核实申请人申请项目认定时填写的信息,如信息不一致且超出小型社会投资项目范围的,则不予办理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视情况将项目单位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失信名单。
四、其他说明
(一)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作为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认定单位,应持续加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力,做好项目认定工作,切勿滥用意见征询功能。
(二)各有关部门收到综合窗口项目认定征询意见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意见。回复的意见不可含糊、模棱两可,确实符合项目资格的需明确回复符合,不符合项目资格的需提供具体理由,无法确定的需明确提出申请人要补充提供的佐证资料。
(三)综合窗口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合理操作项目认定流程,主要依据项目定义、标准和申请人承诺,实施项目认定,不得自行提高认定标准、增加认定条件,提高项目认定的效率和便利度。
(四)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园区)、自贸区工改办应加强对小型社会投资项目改革的推进实施,结合本区域实际,视情况降低认定标准、放宽认定条件,进一步优化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
(五)本认定工作规则作为《实施意见》的配套制度文件。
附件: 营口市小型社会投资项目认定申请表
附件 | |||
营口市小型社会投资项目认定申请表 | |||
第一步:填写表单。 | |||
项目/工程信息 | |||
*项目名称 | *项目代码 | ||
*建设地点 | *总投资(万元) | ||
*建筑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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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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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 *单体建筑面积(平方米) |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建筑高度(米) | ||
*单体跨度(米) | *结构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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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开发区(含自贸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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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完成区域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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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及内容 | |||
申报主体信息 |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经办人姓名 | *经办人手机号码 | ||
*经办人身份证件类型 |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 ||
第二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 |||
请进一步确认以下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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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危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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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2000米范围内有无化工厂、加油站、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等建构筑物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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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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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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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本市行政区域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且位于机要单位和名木名树30米范围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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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市政管网配套健全,管线接入不需要破坏城市主、次干道车行道或快速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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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敏感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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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自然保护、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文物保护等特定区域 | ||
第三步:做出守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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