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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方便外资企业市场准入的建议》(第1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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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军代表:

您提出《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方便外资企业市场准入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自贸区简化外省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的政策依据

自贸区对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进行简化和免于提交文件依据是:2017年5月22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支持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意见》,其中第一款第五条规定“外国(地区)、港澳台投资者在辽宁自贸区各片区投资,只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不再提及公证、认证和转递文件。”该文件是上级登记机关为支持自贸区建设和发展制定的特殊性区域政策,只在自贸区施行。

二、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的政策依据

2022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需提供公证文件的除外”。该《实施细则》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进行简化的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部分规定了“……。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该《规范》仅对外商自然人在提交资格证明方面做出简化规定。

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是营口地区(除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国家现行的总体政策规定,我局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因此,您所提出的“自贸区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不再提交公证认证或转递文件”的建议,目前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法规政策依据,省内范围也没有普遍实施。下一步,如果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文件后,我局也将持续关注和推进该项工作。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多提宝贵建议。

 


 

 

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2年6月10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15141754803

抄送: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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