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 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且不存在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等情形。
三、申请材料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辽宁省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3.涉及从事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
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还需提供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审批层级
1.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2.林草种子(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3.林草种子(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核发。
五、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和核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辽宁省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3.现场核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核发许可证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申请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的申请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核发许可证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并逐级报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该申请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证核发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