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4月18日-2025年4月24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营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营口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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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民生路28号(营口市政务服务中心)
邮 编:1150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营口十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铝质不定型耐火材料及年产2万吨铝质废旧耐火材料利用生产线项目 |
营行审〔2025〕57号 |
2025/4/15 |
关于营口十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铝质不定型耐火材料及年产2万吨铝质废旧耐火材料利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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