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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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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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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6家企业已依法主动提出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注销条件,同意注销。现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将相关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一并收回。
附表:注销企业名单
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