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8日-2023年10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2218123
通讯地址: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民生路28号
邮 编:115000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营口昌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硫酸乙烯酯扩能项目 |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青花大街东237号 |
营口昌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辽宁信一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营口昌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本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本项目依托现有车间五、现有项目公辅及储运设施,新购及利旧设备,通过 增加生产批次、调整工艺进行改扩建硫酸乙烯酯生产线。在硫酸乙烯酯技改过程中,由釜式反应改为管道反应,大大提高了反应效率、降低了能耗,将反应原料由次氯酸钠改为双氧水,减少了含盐废水产生量;为提高产品质量,对合成工艺 及精制工序重结晶过程溶剂进行了调整。改扩建后,硫酸乙烯酯产能由原来的500t/a改扩建至3000吨/a,并副产31%盐酸。同时本项目在车间二拟对一期工程中间体2-甲氧基-4-羟基-5-氟嘧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浓缩馏分 S’3-1及2-氨基-5,8-二甲氧基[1,2,4]三唑[1,5-c]嘧啶的浓缩馏分S’9-1进行精馏,回收甲醇/乙醇/水混合液,副产甲乙醇外售作为醇基燃料厂家原材料。 |
运行期(1)废气: 有组织废气:车间五硫酸乙烯酯(DTD)工艺有机废气与车间二混盐无害化处理工艺废气及车间二副产甲乙醇工艺废气一起送入厂区RTO系统(包括“水吸收塔+碱吸收塔+RTO焚烧处理+水喷淋+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25m排气筒P3排放,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3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车间五硫酸乙烯酯(DTD)工艺废气颗粒物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预处理后,与危废焚烧废气、高盐废水热解装置废气通过管道送入高盐废水热解装置的扰动式高温热解炉与高盐废水热解烟气均通过热解装置后续的SNCR脱硝系统+半干式急冷塔+干式脱酸塔+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塔+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50m排气筒P4高空排放。热解装置排气筒氯化氢、氟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颗粒物及二噁英类的排放浓度均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的要求,二氯甲烷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限值排放要求。 本项目车间酸性废气G1-1~G1-3经车间三级碱喷淋(其中两级为现有,一级为新建)处理后由新建25m排气筒P15有组织排放,氯化氢、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取严执行排放限值。 本项目副产盐酸储罐依托现有“水封+1套一级碱吸收”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P5有组织排放;有机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氮封+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P7有组织排放。TVOC、氯化氢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无组织废气: 罐体上设冷水喷淋装置,给罐体降温,防止因夏季罐体温度太高,增大物料的挥发量;对罐体经常检查、检修,保持气密性良好,防止泄漏。 使用原料过程中,在满足生产的情况下,使桶口尽量小的暴露于环境中,尽量减少易挥发物质向环境中的无组织挥发;使用原料结束后立即封盖,保持原料桶密闭,避免桶内有机物的无组织挥发;原料使用完毕,待回收的原料包装桶在暂存过程中,必须做好封盖处理,保持桶内密闭,切断桶内剩余的少量易挥发物料以无组织形式进入大气的途径,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对液态物料、气态甲物料的设备与管线应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通过源头控制VOCs的排放。 在采用上述无组织排放治理措施后,可有效地减少物料在贮存和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使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降低到很低的水平,可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相关控制要求。 (2)废水 本项目采用“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本项目主产品DTD工艺废水经厂区新建MVR处理后,凝结水进入厂区现有污水站,浓水进入厂区现有高盐热解装置处理;工艺废气经车间三级碱喷淋处理后的废水与副产甲乙醇工艺废水进入厂区现有污水站,采用“混凝沉淀+水解酸化+A/O-A/O生化”工艺处理后通过废水总排口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3)噪声:工程中采取的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如下: ①控制设备噪声:采购设备时对供应商提出噪音控制要求,尽可能选用低噪音设备;提高机械设备装配精度,加强维护和检修,提高润滑度,减少机械振动和摩擦产生的噪声等。 ②采取适用技术降噪:根据工艺特点,①将主要设备安装于室内操作,水泵设在泵房内,利用建筑物隔声屏蔽。通常,普通建筑物隔声量在 10~20dB(A);若用不同吸声材料,隔声量可达 15~40dB(A);②对噪音较大的设备如空压机与风机等在加装消音器降噪,资料表明在空压机、风机等配套安装消音器可有效降低进排气口产生的空气动力性噪声,其阻损小于200Pa,消音量≥25dB(A);③安装在室外的水冷却塔利用挡水板隔声,降噪量约8~12dB(A)等。 ③合理布局,充分利用距离衰减:在厂区总图设计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将噪声设备集中布置、集中管理,使之远离办公区、厂界,以充分利用距离衰减,以减小项目运行对外界声环境的影响。 ④对装置安全放空噪声等应通过加强管理,尽量减少发生频率。 ⑤工艺条件允许条件下,增加厂区绿化面积,以起到隔声降噪的效果。 经采取上述控制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因此项目采取的噪声治理措施是可行的。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焚烧残渣及飞灰、混盐无害化处理滤饼、MVR结晶盐、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物、污泥、质检废液、废机油及无害化氯化钾盐。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仓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转移和处理。无害化氯化钾盐进行危废鉴定,若经鉴定不为危废,则按照按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或后续资源化处理。 盐粉已委托辽宁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盐粉立产立清,已委托大连德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拉运至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元台镇后元村德运1号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