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3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4日-2023年7月1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2218123
通讯地址: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民生路28号
邮 编:115000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营口鑫磊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金属丝及金属丝绳项目 |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二期国安大街以南、晨晖东街以北 |
营口鑫磊科技有限公司 |
营口市环境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二期国安大街以南、晨辉东街以北,项目利用原有土地面积85719.30m2。利用原有厂房、生产车间及配套附属设施新建4条盘条预处理生产线、2条电镀锌生产线、3条电解磷化生产线和1条热镀锌生产线。项目达成后年产金属丝及金属丝绳制品12万吨。项目投资18000万元。 |
施工期: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运行期(1)废气: 盐酸储罐呼吸废气、酸洗工序酸雾、表面处理助镀工序废气采用酸雾吸收塔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直流式蒸汽发生器、天然气明火加热炉、天然气热水锅炉、燃气壁挂炉以清洁能源天然气为燃料,天然气燃烧烟气经余热利用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明火加热炉燃气废气排放的颗粒物、SO2、NOx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标准值;直流式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热水锅炉、燃气壁挂炉燃烧天然气排放的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外排烟气。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办公楼楼顶排气筒排放,油烟排放浓度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无组织废气:本项目无组织排放污染物为拉拔工序产生粉尘、镀锌工序产生粉尘、污水处理站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酸雾和酸洗、镀锌过程产生的无组织酸雾和氨气。 本项目生产全部采用设备密闭处理且生产车间设置了废气净化系统,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HCl、氨气,针对无组织排放的废气: (1)生产过程严格管理,规范操作,避免人为因素而引起的无组织排放,同时加强车间内通风,及时把无组织废气排岀车间外。 (2)为减少各环节物料挥发对环境的污染,项目需加强生产管理和设备维修,及时修理、更换破损的管道、机泵、阀门及污染治理设备,减少和防止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和事故性排放。 (3)对设备定期检修,加强管道接口处的密封工作。 (4)合理布置车间,将产生无组织废气的产生源布置在远离厂界的地方,以减少无组织废气对厂界周围环境的影响。 通过预测可知HCl无组织排放厂界贡献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氯化氢无组织排放厂界贡献浓度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NH3无组织排放厂界贡献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1.5mg/m3的要求。 (2)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盐酸酸洗后水洗废水、脱脂废水、退火废水、工件冷却废水、电镀后水洗废水、磷化后水洗废水、酸雾吸收塔废水、软水制备系统产生反冲洗排水、直流式蒸汽发生器定期排污水以及锅炉定期排水全部排入厂内新建的1座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15m3/d)处理达标后和清洁下水和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经市政管网排放至营口市南部第三污水处理厂。 (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各生产工序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噪声和气流噪声,产噪声级为85~105dB(A)。 本项目针对各类噪声源的噪声产生机理,采取了多种降噪措施,主要包括合理布局、设备选型上采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绿化降噪等。项目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设计原则,使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主要产噪车间均集中布置。 本项目均采取了妥善的治理措施,可有效降低噪声,以上噪声治理措施可行。本项目的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4)固废:项目一般固废主要为金属氧化皮、废拉丝粉、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废离子交换树脂、制氮设备产生的废分子筛、盛装非危险废物的包装废物,均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项目危险废物主要包括酸洗工序废酸、电镀废槽液、废钝化液、废活化液、磷化废液、酸洗工序底渣、电镀锌工序槽渣、镀槽废滤芯、助镀液槽渣、锌铝合金镀槽渣和危废包装物(酸雾抑制剂桶、无铬钝化剂桶、磷化液桶、氢氧化钠包装袋、湿拉润滑剂包装桶、硫酸包装桶、空压站废机油等)。 酸洗工序废酸收集后存放于酸罐区废酸罐内,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电镀废槽液、废钝化液、废活化液、磷化废液暂存个槽内,直接由有资质单位采用泵送入密闭罐车拉走;污水处理站污泥在污泥池暂存,直接由有资质单位采用泵送入密闭罐车拉走;其他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后置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 |
2 |
辽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码头新增货种(辛醇、乙二醇、烷基苯)项目 |
营口港鲅鱼圈港区一港池13#泊位 |
辽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
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
本项目为货种变更项目,利用13#泊位新增货种辛醇、乙二醇、烷基苯。项目建设完成后减少柴油年吞吐量11万吨;码头 13#泊位新增辛醇年吞吐量4万吨,其中进港1万吨,出港3万吨乙二醇年吞吐量2万吨,其中进港1万吨,出港1万吨;烷基苯年吞吐量5万吨,其中进港 1万吨,出港4万吨;项目建设完成后总体周转量不变。 |
(1)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化学品在装船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废气。 本工程运营期采取下述措施防治大气污染: (1)装船时严禁开仓作业,尽量降低装船过程废气排放量; (2)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减少装船过程化学品的挥发; (3)科学设计码头接驳管线,减少管线长度,减少扫线废气产生及排放; (4)已制定卸船作业的操作规程,加强对输送设施的保养与检修和监控,可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液体耗损。 (5)采用先进的装卸设备设施与材料,确保阀门、法兰片、管道之间的密封性,并加强装卸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真正起到降低蒸发损失的作用。 (6)加强设备的维修管理,采用性能可靠的装卸臂,保持阀门、法兰片的连接密封。 采取上述措施后,可有效降低无组织废气排放量,所采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可行。 (2)废水:本工程为扩建项目,污水排放量与扩建前基本一致,本项目不新建污水处理设施,依托现有鲅鱼圈港区化工污水处理厂、含油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和鲅鱼圈港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该三座污水处理厂均隶属于辽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是为辽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港区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中间接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排入市政管网。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装卸设备噪声。 本项目为扩建工程,不增加新的噪声源,对现有工程噪声治理可重点从以下方面入手: (1)优先选择高效低噪设备,选用符合国家要求的机械设备。 (2)对噪声较大的设备,还应适当采取隔声、降噪设施,以减少噪声对外界环境的影响。 (3)加强机械和设备的保养维修,保持正常运行、降低噪声。 (4)加强船岸协调,进港船舶合理调度,减少船舶鸣笛次数,建议夜间禁止船舶鸣笛。 (5)建议船舶减速航行,减少运营期水下噪声对海洋生物的影响。 (6)疏港道路设置减速带、限速标志和禁止鸣笛标志,控制运输车辆行驶速度,减少道路扬尘和降低交通噪声。 (4)固废:本项目无新增员工,因此本项目无新增生活垃圾。 由于吞吐量和船舶到港次数不变,船舶生活垃圾、船舶检修废物均与扩建前一致。 本项目化学品储存罐区均为业主单位所有,不属于本项目的评价内容。在装船结束后,自管线端头向船上进行氮气扫线,管线内残余化学品采取管线低点排污直接密闭方式排至船舶的方式进行处理,保证管线内部残留物料,排入船舶内物料由货主办理出港运走。 综上,本项目建设完成后,不会新增固体废物产生量。 港区现有项目危险废物,暂存于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处,委托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 |
3 |
营口营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500吨羟基乙腈和10000吨肌氨酸钠项目 |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 |
营口营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辽宁博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重装备区(营口营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公司拟将氢氧化镁装置和原甲酸三甲酯装置的部分设备进行改造,建设年产 8500 吨羟基乙腈和 10000 吨肌氨酸钠项目,原有原甲酸三甲脂产能由 8000t/a 缩减5000t/a,罐组1内新增一个100m3肌氨酸钠储罐和一个100m3 40%一甲胺储罐,罐组 2内新增一个100m3 羟基乙腈储罐和一个100m3 37%甲醛储罐,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均依托现有项目,本项目总投资1300万元。 |
运行期: (1)废气: 有组织废气:本项目各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气中,氰化废气(G1-1)和缩合废气(G2-1)经 原甲酸酯系列项目现有三级吸收装置(一级酸+一级水+一级碱吸收)处理后,汇总至活性炭吸收装置进一步处理,处理后经一根 30m 高排气筒排放(DA001);水解废气(G2-2)、中和真空废气(G2-3)和浓缩脱水废气(G2-4)经氯化铵溶液(原氢氧化镁)现有二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经一根 15m 高排气筒排放(DA002)。本项目采用吸收方式处理 TVOC、氰化氢、甲醛、氨、硫酸雾等,去除率可以达到 90-99.5%以上,理论计算结果显示最终排放的废气中甲醛、氰化氢、 TVOC(非甲烷总烃)、硫酸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 2 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氨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 2排放标准要求。 无组织废气:本项目生产车间无组织废气的主要来源包括:①装置区无组织挥发,包括各管道、容器、阀门等跑冒滴漏两部分;②储罐大小呼吸损耗的物料;③集气罩未捕集。 项目需要设置集气罩的地方采用密闭式负压集气罩。企业将 VOCs 的削减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基础数据与过程管理的动态档案、VOCs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监测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突发性 VOCs 泄漏防范和处置措施,纳入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对正常工况、非正常工况分别建立监测体系,制定非正常排放(停工检修等)报告与备案的环保管理规程。液态VOCs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投加。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改扩建项目采取了较严格的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其采取的措施满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挥发性有机物(VOCs)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文件对挥发性有机物和异味的控制要求。 (2)废水:本项目主要废水为新增废气吸收废水和真空机组废水,本项目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可以满足东部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 2 排入 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真空泵、空压机、制冷机组、冷却塔、各种电机、机泵等,噪声源噪声值为 75~90dB(A),产噪设备主要布置于生产车间及设备用房内,相应的处理处置措施如下: (1)在同类设备中选用低噪声设备,如选用低噪声的循环冷却塔,设备连接部位调整到平衡位置,减少偏心度,合理布局产噪设备; (2)通过隔声屏障、减震等措施来治理。如对真空泵、风机等噪声较高的设备增加减振底座,加装隔声罩,风机出风消声器外对隔声罩进行通风散热,并在隔声罩的进出风口处安装消声器。 (3)将风机、制冷机组、空压机安装于厂房和机房内,对这些设备采用厂房隔声、减振措施; (4)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是降低噪声的有效方法之一,要加强对高噪声的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厂界四周噪声预测值均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3 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生产固废主要为废气处理装置新增的废活性炭,在厂区危险废物贮存点暂存,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