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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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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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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大力推行并联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持续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根据《辽宁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指导意见》(辽工改小组办发〔2020〕2号)、《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辽工改小组办发〔2022〕2号)、《关于印发营口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营工改小组办发〔2022〕1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营口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公共设施接入服务所涵盖的所有事项,包括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同一审批阶段内两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工改综合窗口)统一收件、流转材料、协调督办、统一发件,相关审批部门通过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工建审批系统)并行审批办理的行政审批模式。 

第四条 在不违反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程序、条件的前提下开展并联审批,合理确定纳入并联审批范围的事项。原则上,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所涉及的审批事项,能够在同一阶段并联申请的,鼓励申请人并联申请,提高审批效率。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采取分阶段并联审批模式,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按照运行要求实现各阶段“一窗受理、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第六条 各相关审批部门要积极运用“多规合一”“多测合一”“区域评估”“标准地”“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审批环节,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原则上,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行政审批部门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施工许可阶段由行政审批部门牵头,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实施和协调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拟订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机制,应包括本阶段的实施原则、实施内容、实施部门、规范要件、办理流程、强化措施; 

(二)成立本阶段并联审批(含联合验收)工作专班,建立健全会商协调机制,帮助项目单位明确本阶段办理事项,督促相关审批部门在时限范围内作出审批结论; 

(三)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台账,定期梳理汇总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改办);

(四)对本阶段内并联审批工作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会商会审,必要时提请本级工改办统筹解决或本级人民政府专题会办。

第八条  并联审批配合部门职责。交通运输、文旅广电、综合执法、水利、气象、公安等部门作为并联审批配合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各阶段的审批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及变更情况; 

(二)按照并联审批工作机制,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会商会审,配合牵头部门工作安排,限时完成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 

(三)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阶段牵头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做好沟通协调,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提请牵头部门统筹协调。

行政审批、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非牵头审批阶段承担配合部门职责。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按照我市新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及流程图予以实施。审批阶段划分如下: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配合部门:自然资源、国家安全、文旅广电、民族宗教、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

办理事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配合部门:行政审批、国家安全、文旅广电、民族宗教、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

办理事项: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

(三)施工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配合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家安全、文旅广电、民族宗教、水利、公安、气象等部门,水、电、气、暖、广电、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

办理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报装等。 

(四)竣工验收阶段 

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配合部门: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气象、综合执法等部门,水、电、气、暖、广电、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

办理事项:建设用地检查核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备案(抽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接入等。 

(五)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相关阶段并行推进。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用地类项目、既有建筑改造(无用地需求)项目,按照新版流程图的阶段划分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并联审批申请。按照合理、合法、便捷、高效的原则,支持申请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分阶段对审批事项申请并联审批。

第十一条 一窗收件。并联审批各阶段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的运行模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出申请。采用线下方式申报的,由申请人到工改综合窗口申报,窗口人员指导申请人或帮办代办,在工建审批系统中进行录入,转为网上申报。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通过网络共享使用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能够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

第十二条 统一受理。工改综合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工建审批系统同步推送各相关审批部门,各部门向工改综合窗口反馈受理意见。

经审查予以受理的,工改综合窗口人员通过工建审批系统向申请人推送受理信息;经审核需要申请人补正、更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更正的内容和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更正或者补正、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联审批事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通过告知承诺制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并联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要从受理之日起,在各自承诺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工建审批系统。

并联审批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一)不需要以其他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为前置条件即可独立办理,且可以与其他审批事项并行办理的,应当实施并联审批;

(二)有部分相同的审批条件但相互之间不具有前后置关系的不同审批事项,应当通过共享相同条件的申请材料实施并联审批;

(三)依法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审批事项,后置审批部门应当预先完成其他资料审查等相关工作,在与前置审批部门共享审批结果的情况下实施并联审批。

(四)需要内部协作办理的审批事项,内部协作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实施;

(五)在相同时间点,由不同审批部门(单位)分别实施的性质相同的事项,通过联合办理方式实施并联审批;

(六)可以跨阶段办理的审批事项,通过与不同阶段内的审批事项的并行办理实施并联审批;

(七)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中介服务事项可以在相同时间分别办理的,通过并行办理实施并联审批;

(八)需要共享办理结果信息的,由生成结果信息的审批服务部门(单位)通过分送结果信息的方式实施并联审批。

第十四条  一窗出件。在相关部门完成审批事项办理后,将证照、批文等审批结果推送或移交到工改综合窗口,工改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并发放审批结果。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领取纸质版审批结果的,应及时寄送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选择获取电子版审批结果的,应及时将电子证照、批文扫描件发送至申请人指定邮箱或通知申请人登录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

第十五条 联合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坚持以并联审批为主、联合审批为辅。对并联审批中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的事项,在依法依规的原则下,开辟“绿色通道”,以会议研究的方式进行联合审批。

第十六条 各相关审批部门应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项目审批总时限和阶段审批时限,认真完成并联审批。

按项目类型具体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58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58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公路项目5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水利项目5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项目53个工作日,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47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用地类项目4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46个工作日,小型社会投资项目22个工作日,既有建筑改造(无用地需求)项目8个工作日(各项目类型的阶段办理时限以新版流程图上标注时限为准)。

第十七条 为确保并联审批事项顺利实施,对于特殊情况提出以下机制予以处理。

(一)实施全流程帮办代办机制。按照“一项目一清单、一团队一流程”的原则,由营商环境建设(行政审批)、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批人员组成帮办代办队伍,从咨询或办理立项审批开始,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列出全流程办理清单,明确办理的申请材料、具体顺序、注意事项、联系人等内容。

(二)实施审批过程中征求意见超时默认机制。参与并联审批的各审批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承诺时限进行并联审批,及时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审批通过。

(三)实施审批流程中止机制。属于前后置关系的审批事项,前置审批未通过的,后续审批事项自动中止,但不影响阶段内其他并联审批事项的办理。

(四)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参与并联审批的审批部门(单位)遇到问题或者发生意见分歧时,由牵头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线上或者线下进行会商协调,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工改办研究或本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需要开展联合审查或者联合技术指导的,由牵头部门确定具体参与的审批部门,主动开展跨部门的现场调研、会商协调和意见归集等工作。

第十八条  杜绝“体外循环”“隐性审批”。各级审批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窗口统一出件”的服务模式,严禁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将项目单位引导到业务部门或科室,严禁业务部门或科室绕开工改窗口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单独受理、单独审批。

第十九条 规范申报要件设置。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环节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凡是前一环节(或阶段)已经提交过的申请材料,下一环节(或阶段)一律不再要求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审批部门不得要求其他部门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

第二十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应依托系统,按照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规定,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加强并联审批各环节、全过程的跟踪监管。要通过各项目类型审批办理服务流程图,明确各阶段收尾节点的审批事项,特别是对调整审批时序的各类审批事项,应及时通过系统提醒、督促申请人办理。上一审批阶段内任何一个审批事项应办未办理完成的,不得进入下一个审批阶段。对恶意拖延、不办的,及时告知牵头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要件),相关审批部门应全程跟踪履诺情况。对逾期未履行承诺的,应视情况纳入系统诚信平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应并不并”以及在并联审批服务中出现的推诿塞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吃拿卡要等影响审批服务效率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作为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关于印发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营审改办发〔2018〕17号)、《关于印发〈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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