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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建设工程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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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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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自贸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落实营口市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加强建设工程事中事后监管,增强跨部门联合监管的专业性与协同性,充分发挥各参建单位在质量、安全、绿色建筑及建筑市场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我市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建设水平和工程建设整体水平,经征求意见,现将《营口市建设工程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营口市建设工程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营口市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加强建设工程事中事后监管,增强跨部门联合监管的专业性与协同性,充分发挥各参建单位在质量、安全、绿色建筑及建筑市场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我市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建设水平和工程建设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 “市住建局”)负责站前区、西市区公共建筑、房地产项目、化工类工业建设项目及市本级投资的市政工程项目监管,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园区)住建领域建设行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站前区、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监管和工业建筑、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监管。老边区、鲅鱼圈区、盖州市(含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大石桥市(含营口大石桥经济开发区和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市场监管和建设项目监管。中国(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北海经济开发区和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市场监管和建设项目监管。 

第三条 营口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以下简称“市城建中心”)按照市住建局委托对建设项目开展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和建筑市场行为等业务领域监管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市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建设项目及与项目相关的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专业监管业务流程

第五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住建局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审批、监管和处罚事项,实现无缝对接。

第六条 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业务监管服务。

(一)勘察、设计业务监管服务。

1.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在辽宁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系统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备案号予以备案。

2.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单位信息登记。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营承揽建设工程项目需自行主动通过辽宁省勘察设计信息网录入企业相关信息,并对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负责。

3.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企业的资质以及人员基本情况;注册人员和技术骨干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是否有满足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必需的场所、仪器和装备等;是否存在出借资质等不良行为。

4.勘察设计企业年度统计调查。

(二)施工图审查业务监管服务。

1.对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开展检查或抽查。

2.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

3.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4.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 监理业务监管服务。

(一)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注册人员是否符合本企业相应专业资质等级条件;是否有“挂证”或在各级、各类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等检查中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时如实报送工程监理统计报表数据。

(二)监理企业年度统计调查。

(三)定期核查监理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招投标优化事前业务监管服务。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落实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自主权力和主体责任,强化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一)标前准备。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网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招标人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确保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后启动招标信息发布程序。

(二)开标、评标过程监管。开标、评标活动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要求实行进场交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用到场、实时视频的事中监督或查看影像、录音的事后监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代理负责协助招标人完成相关答疑;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做好现场秩序管理和技术服务保障工作,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监督部门负责对评标过程进行到场或实时视频监督。

(三)异议及投诉处理。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处理招投标违法行为信访、举报、投诉,经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按照规定向综合执法、公安或纪检监察等部门移交。

(四)标后履约监管。招标人负责对中标单位进行管理,发现不到岗履职的要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惩罚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标单位要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相关人员委派其到岗履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中标单位标后履约情况进行事后监管。

(五)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以项目为单位,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依据《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缺陷扣分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投标项目过程中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并按年度将评价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 建筑工程造价业务监管服务。

负责建筑市场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检查,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承接业务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检查,工程造价信息采集整理监督管理。

(一)负责建筑市场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检查。检查国家、省工程建设经济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对造价行业最新的行业标准以及新发布的文件进行宣传贯彻,完成相关计价依据的解释答疑工作,调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工程造价信息采集整理监督管理。

(二)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承接业务备案。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检查。

(四)加强与各部门联动,适应新形势下建筑行业对工程造价的需要,积极了解实名制、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装配式、雾霾治理、疫情防控、智慧工地等重大问题,为工程计价依据提供技术服务保障。

第十条 城建档案业务监管服务。

负责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和建设工程档案利用。

(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由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具备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书,并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档案资料的审验,对符合《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 、《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 要求的工程,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审验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二)建设工程档案利用。由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根据申请人申请的查询内容,进行电脑检索、调取档案、出具档案复制件并加盖查档专用章,交予申请人。

第十一条 建筑节能业务监管服务。

(一)依据《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对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建筑节能施工、检测及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监督,保证建筑节能工作符合项目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二)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对保温工程,在保温工程隐蔽前进行监督。

(三)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建设工程质量及节能监管部门在工程整体验收前对建筑工程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见附件1)。

第十二条 绿色建筑业务监管服务。

(一)绿色建筑法律法规、建设标准执行情况抽查。监督抽查绿色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工程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单位)和绿色建筑检测(监测)等单位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对绿色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抽查绿色建筑项目是否按照绿色建筑评定表选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是否有完整的绿色建筑施工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按节点完成绿色建筑评定表中需要的第三方检测内容。

(三)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管理。对绿色建筑项目的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资料检查等验收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业务监管服务。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直接管辖权限内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对审管平台推送的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质量五方责任主体、检测单位等单位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管,对检测机构专项整治、检查的同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园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建筑安全及文明施工业务监管服务。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直接管辖权限内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等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对建设工程所使用的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等行为是否执行有关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是否执行有关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配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开展受理、监督管理及动态核查的相关工作(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变更、注销等,对申请表和网上申报材料原件进行核实后上报);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新办、延期、变更、注销和遗失补办等实施工作;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违规行为线索移交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

(四)对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事项的事务性工作。

(五)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评审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线索移交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

(六)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园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建筑市场业务监管服务。

负责建筑市场“三包一靠”监督检查、落实实名制管理、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事项的服务和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一)建筑市场“三包一靠”监督检查。

对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及注册建造师、监理师等管理人员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违法承包、转包、挂靠、不履职等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

(二)实名制管理。

参建各方要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网络数据巡查,对未依法依规进行实名制考勤的项目参建单位督促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期内未整改完毕的单位和个人,依规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事项服务。

对建筑业企业审批权限的资质设立、增项、升级、变更等事项,按省厅有关文件要求,核对原件与上报材料的一致性,为企业解答有关问题,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帮助企业提高资质申报的通过率。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对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条件进行动态监管,对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出借资质证书、伪造资质证书、超越资质施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质、拒不入统、产值异常申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动态监管,核实相关企业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对动态监管认定不合格的企业,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建议相应资质审批部门撤销企业资质。

 

第三章 建设项目监管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从接收到审管平台推送的施工许可证开始,组织局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责和流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开展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直相关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参与事中事后监管。按 “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强化建设工程事中事后监管,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对审管平台推送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现场“一次性告知服务”、“一体化监管服务”、“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等创新工作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 一次性告知服务。

市城建中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审管平台推送的施工许可证相关材料后,及时与建设单位负责人沟通,确定具体告知时间,牵头组织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建筑市场行为、招投标等部门专业监管服务人员,联合提供一次性告知监管服务事项。具体告知事项及要求见附件2。

(一)在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且经一次性告知后,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以及建筑市场行为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对项目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二)已取得施工许可证而现场达不到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智慧工地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三)未批先建补发施工许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已完成部分工程涉及质量安全等事项的检测鉴定,并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一体化监管服务。

按机构改革和部门整合的工作要求,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采取一体化监管的模式,具体监管服务内容及要求见附件3。

(一)一体化监管服务方式。

一体化监管服务由市城建中心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牵头约定联合监督检查节点,通过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建筑市场行为等各业务监管部门结合上述综合监督检查节点,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对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所含所有单位工程进行抽检。通过一体化监管部门之间相互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高效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建筑市场行为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方面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二)约定联合监督检查节点。

1.建设项目的现场“一次性告知服务”。

2.建设项目的第一项单位工程验槽。

3.建设项目的第一项单位工程首层隐蔽验收。

4.建设项目的第一项单位工程主体验收。

5.建设项目的最后一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三)监督管理。

1.由监理单位提前1天将建设项目约定联合监督检查节点核查情况以监理报告形式通知市城建中心;城建中心牵头部门及时向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建筑市场行为等监管部门发出联合检查通知。各部门在约定的检查节点根据实际工作量提前安排本部门检查工作,不按时参加的,视为不需要现场检查。联合监督检查过程发现工程实体或建设行为不符合 “一次性告知服务”和“一体化监管服务”提出的事项及要求时,由具体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该监管部门复查,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转入下道施工工序。

2.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随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按工作计划开展监管工作,施工现场发现非质量、安全方面其他问题随时联动相关部门。

3.其他监管部门在联合监督检查节点以外的日常监管工作按照部门工作计划开展,施工现场发现质量、安全方面隐患随时联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四)一体化监管服务对象。

1.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2.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发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主体作用,落实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建筑市场行为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各方面工作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3.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落实监督责任。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要求全面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4.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及有关机构(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有关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各自履行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

为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工程管理中的监督作用,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监理单位向市城建中心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监理工作情况,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一)监理单位签署开工报告前,必须核查并向市城建中心书面报告施工现场落实“一次性告知服务”有关事项及整改情况,施工现场达不到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智慧工地要求的建设项目,监理单位不得签署开工报告。

(二)监理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在约定监督检查节点前进行检查和核查,确认符合 “一次性告知服务”和“一体化监管服务”提出的事项及要求后,按监理报告制度相关程序向市城建中心报告。

(三)监理报告制度自建设项目的“一次性告知服务”为起点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四)监理报告分监理日常报告、监理季报和监理急报三类(见附件4)。

1.监理日常报告包括: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到岗履职情况;监督计划节点部位质量标准情况;主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检查情况;现有工程形象的施工、监理档案资料、完整情况;建筑施工现场达到“七个百分百”情况;深基坑支护、首层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情况;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前对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告知、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15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情况;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情况;对施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等相关问题签发质量、安全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安全问题整改结果情况;“一站式告知服务”事项内容落实情况;其他需要报告内容。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质量监督节点,形成监理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后,提前一天上报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及时将监理报告传送给“一体化监管”各成员单位,确定时间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理季报包括: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到岗履职情况;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情况;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专家论证审查就擅自施工的,或未按专家论证审查方案施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审查未审查批准或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有重大设计变更但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审图机构审查并获批准而擅自施工的,以及未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对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落实的;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工程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的,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使用的;建筑施工现场 达到“七个百分百”情况;安全生产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情况;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情况;其他需要报告内容;按照建筑节能标准、绿色建筑标准施工情况;其他需要报告内容。

监理季报由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监理过程中形成,由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在每季度第一月份上旬定期将项目监理履职情况和现场问题情况形成报告,上报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及时将监理报告传送给“一体化监管”各成员单位。

3.监理急报是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和建设单位拒不接受而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时,监理即时提交的报告。监理急报包括以下内容:现场存在严重影响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其他需要急报的内容。

监理急报即时提交,上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已经发生事故的,按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予以上报。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按照国家、省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方式。联合验收的具体流程及有关要求详见附件5《关于印发<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营工改小组办发﹝2022﹞12号)。

第二十一条 各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及各类专项检查均按照本细则对建筑工程实体及参建各方的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形成的案件线索移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四章 智慧化监管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为提升智慧化监管服务手段,我市建设项目按有关要求实行电子化招标、现场实名制管理系统,推进设计文件数字化报审和设计审查、推进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建立建筑工程电子档案、智慧检测系统等智慧化监管服务方式,提升监管信息化和部门信息互通共享。

(一)执行电子招投标系统。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时利用辽宁省住建厅电子招投标系统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招标项目备案、发布招标公告、开标、评标、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以及中标结果均实行网上推送,及时办理,实行电子签章打印。

(二)进一步完善现场实名制管理系统。通过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系统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及工人进行身份、上岗情况及考勤情况等进行核实,同步上传数据作为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监督依据。

(三)落实设计文件数字化报审和设计审查。按辽宁省住建厅要求启动《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建设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并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将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密工程除外)上传至联合审查系统,涉及消防设计审查、人防审查的,应一次将消防设计、人防设计内容全部报审,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要实现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数字化交付。

(四)推动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在施工现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扬尘检测系统、数字全景影像云日志系统、深基坑可视化监测系统、升降机和塔机安全检测系统并将数据接入“辽宁省智慧工地质量安全监管平台”。

(五)推进建筑工程电子档案。每项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六)推进信息化检测监督。逐步建立工程质量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检测机构与监管部门的数据共享,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监管部门通过随机调取检测数据抽检检测单位的工作情况。

 

第五章 联合监管与协调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为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监管与协调机制。按照跨部门联合监管有关要求,对建设项目实行联合监管并建立联络机制。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开展的行业检查,市住建局予以配合。

(一)市住建局负责将与建设项目约定的“一体化监管服务”联合综合监督检查节点通知其他跨部门联合监管单位,联合监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实施联合监管服务,在联合监管时效内未参加视为不需要现场监督检查。

(二)跨部门联合检查事项由提出单位提前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相关单位做好联合检查,参与联合检查的单位应按检查计划约定予以配合。

(三)各行业监管部门通过“一体化监管”方式,一次性告知监管服务工作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住建局与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联合监管与协调机制。

(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完成审批后及时通过审管平台推送审批信息,市住建局在审管平台接收到施工许可信息后,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市住建局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许可内容不合理或存在异议情况,向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发函,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依据协调机制对许可事项予以复核,并反馈复核结果。

(三)审批过程的容缺事项,由原审批部门负责在申请方承诺期内予以补充完善后,通过平台推送市住建局。

(四)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对审批过程中发现的未批先建工程信息向市住建局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推送。根据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处理意见,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依法依规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及时将补办信息推送给市住建局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二十五条 市住建局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监管与协调机制。

(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行政处罚权。市住建局日常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案件线索移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并配合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约定时间内向市住建局反馈处理结果。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扬尘(噪声)监测的监督管理。涉及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施工围挡100%、密闭运输100%、水洗设施100%、道路硬化100%、湿法作业100%、土方及散料苫盖100%)相关要求开展日常监管。住建部门可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需要,予以配合。

(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市区内违法违规建设工程。

第二十六条 市住建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监管与协调机制。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信息监管,市住建局检查发现租赁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违规进行备案登记的,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的特种设备、电梯等机械设备安装、建筑材料、中介机构等监管信息及时推送市住建局。

(三)市住建局对监督检查过程发现的不合格材料、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对责任方按程序进行监督查处,并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与市消防救援机构联合监管与协调机制。

(一)协同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日常执法检查计划,建立联合检查督导机制,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二)消防救援机构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给水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和员工宿舍等内容。

(三)市住建局重点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以及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住建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监管与协调机制。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二)市住建局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市住建局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确认和移交。

第二十九条 市住建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监管与协调机制。

(一)市住建局负责本行业招投标网站相关信息的管理;对评标专家在本行业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中的行为实施监督,对发现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移交,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反馈;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招投标领域政策制定,配合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检查。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招标公告和招标信息的发布核验和评标专家抽取核验,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评管理;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投标领域政策;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检查。

第三十条 市住建局与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建立监督协调机制。

(一)市住建局负责对进场交易的本行业招标项目进行监督。

(二)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提供进场交易项目开、评标活动场所,构建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服务体系,做好技术服务保障工作,提供招标投标现场全程影像、录音等见证服务,配合监督部门调查取证。

第三十一条 市住建局与市应急管理局联合监管与协调机制。

(一)市应急管理局协调新行业、新业态相关工作;协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相关工作。

(二)市住建局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在建建筑施工工地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住建局与市财政局联合监管与协调机制。

(一)市财政局与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开展相关业务时,市财政局负责要求外省造价咨询企业到市住建部门备案,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住建部门备案通过后财政部门方可使用。

(二)市住建局负责对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对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承接业务进行备案管理,对造价咨询企业执法检查有问题的和跨省承接业务未备案的行为确认后,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并与市财政局联合监管。

第三十三条 跨部门信息联动与信用监管。相关部门在登记注册、资质审查、日常监管、公共服务、执法办案过程中记录的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及时共享信息,发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第三十四条 中国(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本行政区划内相关跨部门监管单位之间根据工作职责(参照本细则)建立相应的联合监管与协调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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