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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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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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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便利化,根据《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8号)和《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营政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相关工作。

第三条 联合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各验收管理部门、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联合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资料核验、实体验收,并限时出具最终验收结论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 联合验收充分运用“多测合一”的成果,以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限为前提,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口受理、信息共享、集成服务、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五位一体”验收模式。

第五条 联合验收事项包括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小型社会投资(仓库、厂房类)项目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条 联合验收事项通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出件。

第七条 联合验收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可分为先期联合验收和后期联合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是否实行分段联合验收以及如何分段,由联合验收工作专班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分段联合验收时限之和不得超过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

第八条 建设单位先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的验收范围应包含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红线内室外工程),验收合格后申请联合验收。工程建设项目未经联合验收或联合验收未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牵头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为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联合验收工作机制,牵头组织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联合验收工作规范、廉洁、高效、有序进行。

(二)负责整合并公布联合验收阶段办事指南,将参与部门需求的各类竣工验收表格进行汇总,形成联合验收的“一张表单”。

(三)会同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营口市大数据管理局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定期对联合验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

(四)培训指导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第十条 各验收管理部门职责

在牵头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各验收管理部门参与联合验收工作,负责本部门验收事项的具体工作。各验收管理部门包括自然资源(规划、土地)和消防、气象、人防、城建档案及竣工验收备案、综合执法等相关管理部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细则。细则中明确验收内容、验收形式,配合牵头部门简化验收事项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除行业强制性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外,验收原则上只针对已审批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加前期审批中未提出的要求。

(二)精简本部门验收事项的申报材料。梳理出申报材料中不适合电子化以及需要纸质存档的资料(如施工中的记录文件、产品合格证等),在现场验收时进行现场查验后收取。

(三)加强服务指导。结合本部门职能,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服务指导。每次派出的指导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工作记录,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验收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事项的材料审查、现场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监管职责,并协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实施咨询、辅导、协调等服务。

(五)成立验收工作组。确定本部门验收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并将工作组成员名单报送给牵头部门,保障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项目完工后,按“多测合一”的要求,委托相关专业检测机构开展竣工验收事项的前置检测工作。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设施等红线内、室外完成设计内容,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并通知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监督。

(三)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联合验收,配合各验收管理部门进行业内及现场检查验收,并按验收整改意见及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的职责

(一)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的验收范围应包含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红线内室外工程)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及实体抽查等符合有关规定后及时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在建设单位申报联合验收过程中反馈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第十三条 市内两区(站前区、西市区)联合验收牵头召集工作由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营口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实施(除工业建设项目等),其他区域联合验收工作由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自贸区营口片区建设管理部门牵头召集,也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市区联动工作机制,统一市区两级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文书等,确保市区一致、协调顺畅、流转高效、服务到位。市内两区由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直接监管的项目,由对应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受理,需要区级规划、消防等部门参与验收的,由对应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推送;其他区域项目(含站前、西市两区工业建设项目),由对应区级相关部门审核、受理,需要市级相关部门参与验收的,由对应的区级牵头部门或区规划、消防等部门负责推送。

 

第三章 验收时限和验收条件

第十五条 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11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验收整改工作时间),其中申报和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参与部门的验收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按各自的承诺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小型社会投资项目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4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验收整改工作时间),其中申报和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参与部门的验收工作在2个工作日内按各自的承诺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将“多测合一”竣工验收专项测绘成果推送到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联合审批系统”),由建设单位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各验收部门通过联合审批系统共享调阅“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一)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1.申请规划核实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已按供地规划条件规定内容完成所有建(构)筑物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

2.申请规划核实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已按供地规划条件规定内容完成项目内所有道路硬化和环境绿化的;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用地核验申请资料齐全的;

4.建设工程 “多测合一”成果报告已完成;

5.居住用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手续办理完毕并缴清应交价款(不含公共停车场);

6.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约定已缴纳完毕。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三)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只限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范围内的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1.已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有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

3.有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4.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四)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5)通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防空地下室立项通知书;

(2)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文件、规划图纸;

(3)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或等效文件;防空地下室竣工图纸;

(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报告;

(6)防空地下室建设复核单;

(7)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报告;

(8)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表;

(9)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文件和转换方案专篇。

(五)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建设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各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再补齐联合验收阶段档案。

(六)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1.《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2.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3.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8.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9.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10.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1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12.建设单位提供正式公共配套设施设计图(小区道路等)和公用基础设施(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信等管网)竣工图、监理、施工企业的资质及工程设施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

(七)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智能通讯网络等统称专业部门)工程验收监督

1.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出具验收合格相关手续。

2.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竣工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内容,对未进行联合验收投入使用的,不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临时用水、用电等不能代替正式供水、正式供电等,否则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八)民用建筑项目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监督(现场与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同步,现场提供材料)

1.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含绿色建筑评定表、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及全部设计变更资料);

2.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中绿色建筑评定表、绿色建筑(建筑节能)专篇的内容;

3.建设主管部门及绿建(节能)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4.有绿色建筑评定表中选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和现场复试(验原件)等证明材料,完成施工图设计中绿色建筑评定表及绿色建筑(建筑节能)专篇中相关的第三方现场检测,提供相关检测报告(验原件);

5.有完整的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水资源利用方案、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隐蔽记录等);

6.建设单位已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完成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自评估工作,提供《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自评估报告》(结论合格)等证明材料。

7.其他对绿色建筑(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有影响的技术资料。

(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工程竣工报告、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2.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核实通知书;

5.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6.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

7.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 市内两区联合验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级审批并监管的项目),其他区域联合验收在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自贸区营口片区政务服务大厅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窗口”),一口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

第十八条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由牵头部门通过联合审批系统协调各验收部门,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办理流程分为咨询服务、申报和受理、现场验收、出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一)咨询服务

各参与部门应建立对接服务制度,根据建设单位的自愿选择,为其提供验收事项中涉及专业性较强或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内容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联合审批系统提出验收事项征询。各参与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联合审批系统反馈事项征询意见。咨询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二)申报和受理

1.建设单位登录联合审批系统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窗口将申报材料推送给各参与部门,各参与部门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审查意见包括审查通过、审查不通过、补正(材料不完整,但2个工作日内可以补充齐全的),逾期视为审查通过。当各参与部门均审查通过时,窗口正式受理,2个工作日计入审批时间;当有一家或多家参与部门反馈审查不通过时,窗口将各参与部门反馈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窗口不予受理。建设单位须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当有一家或多家验收部门反馈材料补正且无审查不通过时,窗口汇总反馈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补正,并通过联合审批系统提出重新审查申请(前期审查时间和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窗口将补正材料推送给相关参与部门进行重新审查。相关参与部门自重新审查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一致审查通过后,窗口正式受理(2个工作日,计入审批时间);当补正材料仍有问题或建设单位逾期未补正时,窗口不予受理。建设单位须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2.窗口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小型社会投资(仓库、厂房类)项目为1个工作日〕内,由牵头部门会同各参与部门、建设单位组织现场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通过联合验收工作专班协调确定现场联合验收时间,提前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各参与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反馈参验人员及联系方式。

(三)现场验收

联合验收事项受理后,各参与部门参验人员按照验收时间安排准时到达项目现场按照各自职责进行验收。牵头部门负责落实现场参验人员的签到工作,组织协调现场验收工作。

1.各参与部门自现场验收之日起4个工作日〔小型社会投资(仓库、厂房类)项目为1个工作日〕内按承诺时限提出反馈意见。

2.需进行整改的,各参与部门自现场验收之日起4个工作日〔小型社会投资(仓库、厂房类)项目为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验收整改意见并提交至联合审批系统,4个工作日〔小型社会投资(仓库、厂房类)项目为1个工作日〕内未在联合审批系统提交验收整改意见的,视同为无整改要求,系统自动生成竣工验收整改意见汇总表,同步推送给建设单位和牵头部门。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通过联合审批系统提出复验申请(现场验收和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牵头部门在建设单位提出复验申请后确定现场复验时间,并通知各参与部门。各参与部门自现场复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小型社会投资(仓库、厂房类)项目为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复验并提出反馈意见。复验仍存在问题或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提出复验申请的,相关验收部门以“验收未通过”的意见反馈。

(四)出件

各参与部门均反馈验收通过后,2个工作日〔小型社会投资(仓库、厂房类)项目为1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结论文件推送到联合审批系统。窗口通过联合审批平台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单位也可登录联合审批平台自行下载打印。

如果一个或多个参与部门反馈验收未通过意见,联合审批系统自动出具“验收未通过”文件并推送给建设单位。

(五)竣工验收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依据各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结论文件,通过联合审批系统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人防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备案,并负责出具《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电子证照,建设单位通过联合审批系统下载打印带二维码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电子证(工改系统前三个阶段系统无纪录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许制,各参与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现场联合验收,视为不需要开展现场验收;逾期未出具验收意见的,视为默许该事项验收通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承担。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擅自伪造或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验收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综合执法局等验收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联合验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综合执法局参与联合验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联合验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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