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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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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管理格局,确保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各项工作的安全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理念,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坚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三条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驻厅整建制窗口单位及各派驻单位对自身工作区域(窗口及办事环岛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市营商局运行保障中心负责中心公共区域安全管理及常态化安保巡检工作。

第四条 驻厅整建制窗口单位及各派驻单位负责人(首席代表)为该区域(窗口及办事环岛内)第一安全责任人,负责每日的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工作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安全台账,督促区域内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履职,需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履职。

第五条 窗口及办事环岛内工作人员对所在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下班前必须做到“三好一无”:即文件物品整理好、电源关闭好、门窗和柜门锁好,确保无事故隐患。

周末及其他特殊时间节点存在加班情况,工作人员在加班结束后须关闭所有设备并切断电源。负责人(首席代表)需对加班人员作出提醒。

第六条 窗口及办事环岛内工作人员禁止在工作期间饮酒和酒后上岗。禁止任何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办事环岛内吸烟。如遇办事群众存在吸烟行为,窗口工作人员应立即制止或通知安保人员。

第七条 窗口及办事环岛内工作人员应将印章、发票及重要资料入柜并上锁,以防被盗。

第八条 窗口及办事环岛内禁止私拉和拆装电气线路,不擅自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

第九条 政务服务中心任何区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十条 驻厅整建制窗口单位及各派驻单位负责对首次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首次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要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报运行保障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市营商局运行保障中心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定期对政务服务窗口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建立完善安全工作档案,适时举办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二条 防火用具器材和设备,由市营商局运行保障人员负责管理,除需应急处置、紧急逃生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工作人员及外来办事人员存在随意动用使用等行为时,运行保障人员有权制止。

第十三条 市营商局政务服务管理二科要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每日巡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驻厅整建制窗口单位及各派驻单位窗口单位落实安全责任、贯彻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单位隐患治理情况跟踪督办,实现闭环管理。   

第十四条 市营商局信息科要做好网络日常检测及数据安全性防护,保证网上服务系统正常运行。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第一时间保障网络传输数据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 市营商局政务服务管理二科可采取下发通报、下发整改建议书或约谈负责人(首席代表)等方式督促驻厅整建制窗口单位及各派驻单位窗口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等行为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经市营商局同意后,向驻厅整建制窗口单位及各派驻单位发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因业务关联派驻中心的窗口单位,其安全生产工作,由派出部门负责,接受业务关联部门和市营商局政务服务管理二科双重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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