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8年12月,市审改办印发《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共十一条),因当时尚未开发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导致缺乏实施基础和技术支撑。2020年4月,市工改办根据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指导意见,印发《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共八条)。由于两年来机构改革、事项划转和审批流程的优化再造,实施细则的不少规定已不适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无法满足项目单位对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需要。因此,市工改办重新制定出台了《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共二十三条),同时废止《关于印发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营审改办发〔2018〕17号)、《关于印发〈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重要意义
并联审批在高质量推进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大幅提速、手续大幅精简、工作更加规范,而且对审批各部门、全流程产生制度约束,能够形成相互激励、相互监督、互相制约的工作格局,对于规范部门审批行为、压缩自由裁量权、减少寻租空间、促进廉政建设,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适用范围
营口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公共设施接入服务所涵盖的所有事项,包括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四、概念界定
并联审批,是指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同一审批阶段内两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工改综合窗口)统一收件、流转材料、协调督办、统一发件,相关审批部门通过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工建审批系统)并行审批办理的行政审批模式。
五、阶段划分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采取分阶段并联审批模式,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对应阶段审批事项清单实现各阶段“一窗受理、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六、牵头部门负责制
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原则上,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行政审批部门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施工许可阶段由行政审批部门牵头,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实施和协调工作,配合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各阶段的审批工作。
成立本阶段并联审批(含联合验收)工作专班,建立健全会商协调机制,帮助项目单位明确本阶段办理事项,督促相关审批部门在时限范围内作出审批结论;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台账,定期梳理汇总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规范并联审批流程
并联审批申请。按照合理、合法、便捷、高效的原则,支持申请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分阶段对审批事项申请并联审批。
一窗收件。并联审批各阶段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的运行模式。
统一受理。工改综合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工建审批系统同步推送各相关审批部门,各部门向工改综合窗口反馈受理意见。
并联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要从受理之日起,在各自承诺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工建审批系统。
一窗出件。在相关部门完成审批事项办理后,将证照、批文等审批结果推送或移交到工改综合窗口,工改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并发放审批结果。
八、并联审批“八原则”
(一)不需要以其他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为前置条件即可独立办理,且可以与其他审批事项并行办理的,应当实施并联审批;
(二)有部分相同的审批条件但相互之间不具有前后置关系的不同审批事项,应当通过共享相同条件的申请材料实施并联审批;
(三)依法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审批事项,后置审批部门应当预先完成其他资料审查等相关工作,在与前置审批部门共享审批结果的情况下实施并联审批。
(四)需要内部协作办理的审批事项,内部协作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实施;
(五)在相同时间点,由不同审批部门(单位)分别实施的性质相同的事项,通过联合办理方式实施并联审批;
(六)可以跨阶段办理的审批事项,通过与不同阶段内的审批事项的并行办理实施并联审批;
(七)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中介服务事项可以在相同时间分别办理的,通过并行办理实施并联审批;
(八)需要共享办理结果信息的,由生成结果信息的审批服务部门(单位)通过分送结果信息的方式实施并联审批。
九、配套保障“四机制”
(一)实施全流程帮办代办机制。按照“一项目一清单、一团队一流程”的原则,由营商环境建设(行政审批)、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批人员组成帮办代办队伍,从咨询或办理立项审批开始,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列出全流程办理清单,明确办理的申请材料、具体顺序、注意事项、联系人等内容。
(二)实施审批过程中征求意见超时默认机制。参与并联审批的各审批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承诺时限进行并联审批,及时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审批通过。
(三)实施审批流程中止机制。属于前后置关系的审批事项,前置审批未通过的,后续审批事项自动中止,但不影响阶段内其他并联审批事项的办理。
(四)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参与并联审批的审批部门(单位)遇到问题或者发生意见分歧时,由牵头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线上或者线下进行会商协调,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工改办研究或本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需要开展联合审查或者联合技术指导的,由牵头部门确定具体参与的审批部门,主动开展跨部门的现场调研、会商协调和意见归集等工作。
十、跟踪监督“三举措”
(一)杜绝“体外循环”“隐性审批”。各级审批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窗口统一出件”的服务模式,严禁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将项目单位引导到业务部门或科室,严禁业务部门或科室绕开工改窗口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单独受理、单独审批。
(二)规范申报要件设置。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环节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凡是前一环节(或阶段)已经提交过的申请材料,下一环节(或阶段)一律不再要求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审批部门不得要求其他部门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应依托系统,按照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规定,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加强并联审批各环节、全过程的跟踪监管。
文件解读单位: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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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办公电话:0417-2998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