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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9月19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来源: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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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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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19日-2024年9月2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2218123

通讯地址: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民生路28号

邮 编:115000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产业化改造项目

营口市站前区营创路 2号

营创三征(营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辽宁信一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工程为改建项目,位于营口市站前区营创路 2号(营创三征(营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本项目建设电池级黄血盐钠生产车间、黄血盐钠成品库、黄血盐钠中控室各一座,总占地面积约0.5hm2。建设4.69万t/a联合工艺制备电池级黄血盐钠生产装置、1.6万 t/a 双效浓缩分离制备无水硫酸钠装置一套;母液HCN中和装置一套及配套的管线及相关的中间罐及部分管线。本项目建成投产运行后,削减现有工程中3.6万t/a 三聚氯氰产能。总投资18520万元。

施工期:施工期: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运行期:(1)废气:

有组织废气

本项目生产车间生产工艺产生的氨气经过“一级酸吸收+一级水吸收处理后,引入车间新建排气筒 DA011 排放;产品干燥产生的颗粒物经旋风除尘+一级水喷淋装置处理后,引入车间新建排气筒 DA011 排放。生产车间及生产设备密闭

以控制无组织排放。

经各自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废气全部可以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无组织废气

生产车间产生的无组织废气,主要为装置区少量逸散的氨和装卸料过程逸散的颗粒物。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有装置的呼吸口均引入车间旋风除尘+一级水喷淋装置后排放。

(2)废水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全部进入厂内现有污水处理站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大辽河。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生产废水采用“化学氧化-还原”的处理工艺,经上述工艺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可以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1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排放浓度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从严标准。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来自空压机、泵类、离心机、风机等设备,各声源均在车间内,经消声、减震处理及车间隔声、距离衰减后,可实现厂界达标,不对会周边环境产生影响。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本项目除尘装置收集废尘回用于生产,洗涤固废,纯水制备废滤芯、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物、废机油、检测废物均为危险废物,在危废贮存库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纯水制备废滤芯即产即清,不在厂区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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