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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有关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来源: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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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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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一家企业已依法主动提出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注销条件,同意注销。现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将相关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一并收回。

附表:注销企业名单

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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