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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证明”不等于“手续齐全证明”

来源: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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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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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按照“放管服”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要求,政府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告知性备案,政府不再审批。企业只需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即可完成备案,无需任何前置要件。这项改革,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企业投资自主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少数企业想方设法,虚构项目信息取得备案证明,并且利用备案证明实施诈骗行为。针对这一现象,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引起注意:

备案证明不等于“手续齐全证明”,提醒广大市场主体“擦亮双眼”。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为告知性备案,项目备案机关仅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本机关权限等进行审查。可见,项目备案证明仅证明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不等同于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生产监管等其他行政审批手续,更不等同于项目已落实项目资金等开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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